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发稿时间:2021-06-04 浏览次数:1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学生干部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和所在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不断完善对学生干部管理,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任何学生干部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 学习成绩优良;

(三)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 勇于承担各项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为同学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五)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同学;

(七)有正义感,敢于同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八)凡是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或综合测评低于班级50%者,不能担任学部或学院团学组织的主席团成员和部门正职。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 受到二级学院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处分者;

(三)在任职期间有一门主要课程或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在校期间有两门(含两门)主要课程或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四)学业成绩排名达不到班前列60%,综合测评排名达不到班前列50%

(五)闹不团结,意气用事,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六)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者声誉者;

(七)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评议不良者;

(八)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十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一)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团学组织;

(二)团学组织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召开全委会讨论,对确有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团学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具备学生干部资格:

(一)有一门主要课程或两门(含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学业成绩达不到班前列60%者,综合测评排名达不到班前列50%

(三)有违纪行为,受二级学院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第十二条 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各级党、团组织或学生会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由学院团委和各学部团总支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团干部在学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学院团委。

第十五条 学部学生会组织的干部由同级团组织和学院学生会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学部团总支、党支部和学院团委。

第十六条 院级团学组织、各学生社团必须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院级团学组织干部由学院团委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分别通报学院党委及学生干部所在学部党团组织。

第十七条 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班导师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学部党团组织。

第十八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学院、学部优秀学生干部分别享受学院、学部“优秀学生干部”荣誉。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 通过学院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 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院工作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三) 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 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对本级或上级团学组织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五)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团学组织直至学院团委任职的权利;

(六)评优或毕业就业时, 在同等条件下,学院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七)有维护集体的、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权利;

(八)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及时正确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三)团结广大同学, 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 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 口头表达能力, 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 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一) 院级团学组织学生委员、干事(含干事)以上干部;

(二) 学部团总支学生委员、学部学生会学生委员干事(含干事)以上干部;

(三) 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社长);

(四) 班委、团支部干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由共青团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