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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课程补修、免修、重修、选修及辅修的规定(2020年版)

2020-10-29    来源: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    第[1365]次浏览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

课程补修、免修、重修、选修及辅修的规定(2020年版)


第一条 课程补修、免修、重修范围

(一)学生课程补修范围

1.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未修,而现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需补修。

2.休学学生在休学前未修,复学后现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需补修。

3.应征入伍前未修,复学后现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需补修。

4.学生在转学、转专业前已修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与当前开设的课程相同或相近,但已修读课程学分少于当前开设课程学分1.5学分及以上者,需补修。

5.转入我院的学生,应提供在原学校所修课程的成绩单(需盖原学校公章),二级学院一份(复印件),教务处一份(原件),学生在原学校未修转入我院规定修读的课程,需补修。

(二)学生课程免修范围

1.学生只能对当前学期及以后的有关课程申请免修。

2.复学学生在休学前已修过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且已修课程与当前开设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已修课程学分大于等于当前开设课程学分,可申请免修。

3.转学、转专业学生在原学校、原专业已修过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且已修课程与当前开设课程的名称相同或相近,已修课程学分大于等于当前开设课程学分,可申请免修。

4.应征入伍学生在入伍前已修过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且已修课程与当前开设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可申请免修。

5.应征入伍学生入伍时所处学期应修的相关课程,退伍复学后可免修,并按80分认定成绩。

6.转专业、复学学生在学籍异动前已修过的课程,而现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未规定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可免修,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保留。

7.学校规定以证代考的课程,在课程开设前学生已取得相应证书的,或学校规定的其他可以互认为某门课程成绩的情形,可申请免修。

8.学生申请休学、保留学籍时,已修完原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前两年规定修读的课程的,复学后现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可免修。

(三)课程重修范围

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补考不及格的需重修,重修不及格,允许继续重修。

(四)课程补修、重修形式一般分为跟班听课或教师辅导下的自学两种。

第二条 课程补修、免修、重修程序

(一)补修程序:学生根据教务处发放的课程补修通知单,到二级学院教务员查看课程开设班级及时间,填写《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补修申请表》一式二份,经二级学院审核签字后,由二级学院汇总交教务处审批。学生补修申请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各存一份。

(二)免修程序:学生填写《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免修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证明材料交二级学院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审批后由二级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届时将该生免修课程成绩录入成绩系统。学生免修申请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各存一份。

(三)重修程序:学生填写《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学生重修申请表》一式二份,经二级学院审核签字后,由二级学院汇总交教务处审批。学生重修申请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各存一份。

(四)学生补修、重修后,随当前开课班级学生一起参加考试。

二级学院负责做好学生补修、免修、重修的登记、统计等工作,落实和跟进学生补修、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工作。教务处负责对二级学院安排落实学生补修、免修、重修工作进行监管。

第三条 课程选修、辅修规定

(一)以本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学生可根据各二级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有严格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若未取得先修课的学分而修读后继课程,须经系主任批准。

(二)学生每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申请选修的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办理选修手续,经开课二级学院、教务处批准生效。未办理选修手续或申请退选的学生,不得自行听课,没有考试资格。

(三)学生选修课程考试合格的,由开课二级学院将学生选修课程成绩报教务处存档,并记入学生学业成绩单。

(四)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学生可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申请辅修其他专业。学生申请辅修其他专业,应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初办理辅修手续,经开课二级学院、教务处批准生效。未办理辅修手续或申请放弃辅修的学生,不得自行听课,没有考试资格。

(五)申请辅修其他专业的学生,经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达到辅修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学生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合格的,需提交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七)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网络课程考试合格的,可作为网络选修课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单。

三、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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