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发布者:学生资助中心发布时间:2025-04-24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粤教助函〔2018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和用人部门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生资助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七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八条  维护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不定期对设岗部门及学生进行督查,对学生进行跟踪考核,如发现人岗不符、虚报工时等情况,将报请学校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酌情减少直至取消设岗部门设岗资格。


第五章 二级学院职责

第十九条  引导学生积极报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通知学生参加面试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发挥勤工助学实践育人功能,主动引导学生通过劳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修养。

第二十一条  积极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勤工助学学生的专业学习及日常生活情况。


第六章 用人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如实报送勤工助学岗位计划。

第二十三条  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面试、录用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进行合理安排,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用工时间。认真审核学生的工作时间,严禁虚报工时,严禁利用学生的上课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每月月底学生的工作时间及工作表现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安全,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第七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二十七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x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八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连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部门要求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前提是本部门工作满负荷,而工作又确实需要,严禁用勤工助学活动代替本应该属于教师岗位的正常工作。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和学生社团的正常活动和训练不属于勤工助学活动,不允许此类行为和活动以勤工助学的方式获得报酬。

第三十条  增设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用人部门结合本部门岗位编制情况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附件1),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批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交人事处审核部门教师编制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最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用人部门应每学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如实报送勤工助学岗位计划。


第八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一条  每学年初根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通知,填写《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2),学院初审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推荐用人部门面试。

第三十二条  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服从用人部门的安排和管理,按时按质完成岗位工作,如发现有旷工、工作不认真、虚报工时、利用上课时间参加勤工助学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用人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在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人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章 用人部门管理勤工助学学生

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初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勤工助学岗位招聘通知,包括招聘数量和人员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发布招聘信息,校内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发布勤工助学需求信息。

第三十六条  组织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面试,面试合格的,在《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2)填写学生岗位及上岗时间,收集学生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登记。停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填写《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学生退岗申请表》(附件3),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况进行考勤和考核并根据学生的表现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三十九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广州校区每小时23.7元人民币,云浮校区每小时17.4元人民币。如有政策调整,以最新的为准。

四十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四十一  校内用人部门应在每月月底做好勤工助学学生当月考勤表,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名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标准、用人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每月考勤及考核级别来核算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勤工助学酬金于次月中旬前后交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四十二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突出表现专项补贴,用于资助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用人部门每月根据在岗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等级评比,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审核后发放补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四十三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四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四十五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十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华立职院学〔2024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