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处、教务处、保卫处、校团委、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学生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处长组成,负责全面领导、检查和监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助学金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四条 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处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教师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向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副)主任、辅导员、纪检委员、教师代表组成。学院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监督工作,对学院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核。
第六条 班级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由班委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不少于3名。班级评议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特殊情况可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并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报备。其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应回避。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名单及材料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
第七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和学院成立的评审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及资助标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2500-5000元,分为2-3档,人均不低于3700元/年,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十一条 奖励和资助名额结合省教育厅分配额度、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参评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参评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含)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专业前10%(含10%),没有补考和重修科目。
(七)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须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时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由教育行政部门承办的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获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年级专业前50%,没有补考和重修科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评审学年度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评审学年度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六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于9月份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格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办理相关奖助学金手续。学生提出申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
第十八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
(一)班级评议。学生将对应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班级的国家奖助学金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根据申请条件及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通过的名单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至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二)二级学院初步审核。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推荐名单在本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核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出学校推荐名单,再将推荐名单报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要求上报广东省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二级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校将及时告知原因。
第七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制作的电子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按规定时间发给受助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奖助学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五条 设立工作核查回访机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学院相关人员,对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受资助情况等进行回访核实。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2019〕5号)等文件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和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020-82910831),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明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处理和督办落实,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八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和各学院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三十条 各学院要做好对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的日常管理,如发现存在违背奖助学金使用精神、不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或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受奖助资格,并有权停发或收回其已获得的奖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广东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广东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起施行,原《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华立职院〔2023〕154号)同时废止。